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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是指在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地區之間貨物的運輸,具體包括海上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等多種運輸方式。其中,盡管海上運輸時效性相對更低、受氣候條件影響的不確定因素更大,但由于國際運輸通常距離較遠、貨物數量較多的原因,海上運輸的運量大、通行能力強(不受具體航道限制)、以及運費低的優勢因此顯現出來,成為目前國際貨物運輸中最常選用的方式,在運輸總量中占80%以上。
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海上運輸的合同形式也不斷更新。目前,國際上已經通用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共有兩種,分別為租船運輸合同和班輪運輸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確定出發地和目的地,類似于出租車。
2、定期租船合同:確定時間,類似于包車出游。
3、光租船合同:不提供燃料補給等軟件,只提供船艙,類似于自駕游。
一般情況下,在路線特殊、運貨量特別大的時候,會選擇租船運輸合同。
班輪運輸,也稱件雜貨運輸合同,指由航運公司以固定的航線、固定的船期、固定的運費率、固定的掛靠港口組織的將托運人的件雜貨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類似于公交車。
在此“四固定”的基礎下,承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責任豁免應以簽發的提單為依據,因此,班輪運輸也可以被稱為提單運輸,這是海上運輸最重要的運輸方式,下文將對此類運輸方式進行詳細介紹。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carrier)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因此,提單明確了提單運輸中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托運人、承運人名稱,卸裝貨的地點與日期等重要信息,是提單運輸的關鍵所在。
*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提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 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3、船舶名稱;
4、托運人的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7、卸貨港;
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1、 清潔提單——貨物表面狀況良好的提單
不清潔提單——貨物包裝或表面出現不堅固、完整情況的提單
2、記名提單——提單正面載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
不記名提單——提單正面未載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
指示提單——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載明"憑指示"或"憑某人指示"字樣的提單
3、倒簽提單——提單的簽發日期早于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
預借提單——在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者貨物雖然已經由承運人接管但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的提單
無論是倒簽提單抑或預借提單,都體現出較強的主觀惡意。
1、【合同證明】當事人間存在合同時,提單起到證明合同存在的作用。
2、【合同憑證】當事人間若沒有合同,提單則可作為最簡約的合同。
3、【托運人交貨憑證、承運人收貨憑證】表明貨物已經接收或者裝船,意味著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4、【物權憑證】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的單證。
只有提單是貨物所有權憑證,海運單、鐵路運輸單和航空運輸單只是運輸合同憑證。
1、《海牙規則》,全稱《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是目前為止關于海上運輸最重要的國際公約。
2、《海牙維斯比規則》,全稱《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
3、《漢堡規則》,全稱《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4、《鹿特丹規則》,全稱《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雖然我國并未加入任何一條國際公約,但這些條約中的相關精神是我國《海商法》制定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隨著全球經濟貿易聯系越發緊密,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地區之間的貨物往來也必將越發頻繁。在陸地運輸對地理要求較高、航空運輸運量小成本高,并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并無較大改變可能性的情況下,海上運輸憑借運量大、通過能力強、運費低的優勢,再加上海洋覆蓋了地球面積2/3以上的地理條件,依舊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托運人的最常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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