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和托運人的委托,以客戶或本人的名義為客戶從事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勞動報酬的經濟活動。
作為純代理人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作為代理人,貨運代理人在貨主和承運人之間發揮牽線橋梁的作用,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簽訂運輸合同。代理公司收取傭金,責任不大。貨物丟失或損壞時,所有人都可以直接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作為當事人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1、貨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承運人)簽訂合同。
2、使用自己的倉庫或運輸工具進行儲存和運輸。
3、安排運輸和集裝箱運輸時,應收取一定的差價。
以上三種情況,對托運人來說,貨運代理人作為承運人,必須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身為無船承運人的責任劃分:
貨運代理從事無船運輸業務,發行自己的無船運輸人提單后,成為無船運輸經營者,被視為法定運輸人,具有運輸人和托運人的雙重性質。
當作為多式聯運經營者出現時,責任被劃分為:
如果運輸代理人負責多聯運并簽發提單,他將成為多聯運運營商(MTO),并被視為合法承運人。
根據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MTO對貨物的丟失或交貨延誤負責:
對于貨物損壞或損壞的賠償限額,以每件或每公斤920SDR為限,或每公斤2.75SDR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但是,如果合同中不包括海上或內河運輸,國際多式聯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是計算貨物損壞或損壞的總重量低于每公斤8.33SDR。
關于延遲交貨的問題,如果MTO規定了90天的交貨期,MTO對延遲交貨的賠償限額是延遲交貨運費的2.5倍,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全部運費。
《海商法》規定,MTO應對貨物丟失或交貨延誤負責:
對貨物損失或損壞:每件貨物或其它運輸單位666.67SDR,或根據貨物損失或損壞的毛重,按每公斤2SDR計算,其中較高者為準;
關于延遲交貨,中國《海商法》規定貨物交貨期限為60天,MTO對延遲交貨的賠償限額為延遲交貨的運費,但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不作為,不受此限制。
作為混合身份出現時的職責劃分:
貨運代理,經營范圍較廣,除了作為貨運代理委托人報關、報檢、安排運輸外,還利用自己的員工,為自己的車輛、船舶、飛機、倉庫和裝卸工具提供服務,以陸運為承運人,以海運為代理人。確定貨代的法律地位不能簡單粗暴,而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按照合同條款劃分責任:
貨運代理的責任通常在不同國家的標準交易條件中有詳細規定。這些標準交易條件往往與收貨人證明或貨運代理向托運人出具的類似文件相結合。
總結:
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在世界各國的發展并不平衡。總的來說,發達國家的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發展水平高,制度完善。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大多規模大,網絡健全,人員素質高,業務發達,控制著世界國際貨運代理服務市場。國際貨運代理在發展中國家發展緩慢,體制不完善。大部分國際貨運代理規模小,服務網點少,人員缺乏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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